李聯珪
器物類 - 商業財產
碑碣拓本
1890~1890
寬:60 x 高:122 (cm)
原碑尺寸(寬):46.00 , 原碑尺寸(高):106.00 , 原碑尺寸(厚):0.00
署理雲林縣正堂加十級、記錄十次李,為出示勒石曉諭事。
本年閏二月二十七日,據斗六堡保甲局生員陳一昌、鄭芳春等僉稟稱:「光緒十四年九月間,本堡溝仔埧庄業戶陳元達暨田心仔庄水礁眾佃人等與庵古坑庄黃獅、游得等交加水圳一案,經蒙嘉邑主包諭飭簡精華到地止爭,並著二比照舊規而行。其庵古坑僅給口食而已,不得盜破混灌旱田;而溝仔埧等庄亦不得藉水田而絕庵古坑口食之水。俱各樂從息事,粘連兩造甘結,並抄舊規約字一紙,稟乞出示勒石」等情到縣。
据此,除批示外,合行出示曉諭。為此,示仰溝仔埧、田心仔水碓等庄人等知悉:嗣後庵古坑庄依照舊規,仍作旱田,不得藉稱口食,恃近混截;而溝仔埧等庄,亦不得藉水田而絕庵古坑口食之水。各守舊規,以垂久遠,而敦和好。其各凜遵,毋違!特示。
光緒拾陸年□月 日給,業戶陳元達派下承勳立。
採拓
登錄號:19580010265
本物件為西元1890年(光緒16年)署雲林縣知縣李聯珪給立告示,協調溝仔埧、田心仔水碓等庄水圳灌溉糾紛,重申嚴守舊規,不得恃近混截或斷絕飲水,以敦和好。
開設埤圳的目的,係為灌溉農田,改良土地,以裕民生,誠如《彰化縣誌》所述:「築陂開圳,引水灌溉,為兆民賴」。農民因耕種灌溉之需,就溪旁築埤開圳遠引溪流,因時有數條埤圳同引一溪流,於是屢為「爭水」而起糾紛,甚至互控於公堂。官府為息訟端,同時為確保埤圳順暢,所以每勒石示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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